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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