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