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