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省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