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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