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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