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省实行河长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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