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形式确定具体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和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