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