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加大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市、县、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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