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本省严格执行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的规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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