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省实行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省水环境状况公报和统一发布本省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水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水环境监测、水污染突发事件以及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水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