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