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