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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