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整治黑臭水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