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一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一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以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与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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