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的贮存、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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