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