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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