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等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