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开垦新耕地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预算。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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