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具体地块、用途及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等资料,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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