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建立档案,并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监督、检查、补划、变更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据。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应当长期保存,并允许公开查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