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划定程序为: (一)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并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分解到乡镇,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和下达的数量指标,具体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核定保护面积; (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报告书; (四)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市县、乡镇两级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成果资料审核后报请验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