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下列农业生产用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一)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保护范围以外、有良好水利灌溉条件的坡度二十五度以下的草本园地; (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改为草本园地,规划期内可以还耕的耕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