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良种繁育基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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