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下列耕地不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规划,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和调整为其他农用地的耕地;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耕地,已列入国家或者本省城镇建设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的耕地,已列入国家或者本省规划的非农业开发区近期建设控制区内的耕地; (三)国土空间规划所划定的林业用地、水利工程设施用地; (四)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用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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