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