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七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证明经济困难的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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