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六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事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或者本地区确有困难无法受理的,可以由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