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