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没有规定的,向申请事项发生地、申请事项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