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四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 (三)行政诉讼代理和行政复议代理; (四)仲裁代理、公证代理、司法鉴定代理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