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形式

第十三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形式 第十三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救助的特困户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三)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四)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 (五)流浪、乞讨人员正在接受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 (六)经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 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扩大受援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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