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形式
第十二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形式 第十二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