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对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