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形式
第十一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形式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