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二)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具体承担对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