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搜救保障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搜救保障 第三十七条 参加搜救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项目及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予以偿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险情发生地的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的项目及标准支付费用;难以界定险情发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的项目及标准支付费用; (三)符合国家和本省见义勇为规定的,依法给予奖励; (四)符合烈士评定情形的,依法评定为烈士。 前款规定的人员,国家和本省另有抚恤优待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