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六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六条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险情报告时,应当尽可能了解下列情况: (一)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状、已采取的措施和救助需求; (二)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遇险人员的数量、国籍及伤亡情况; (四)险情现场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气象、海况信息; (五)其他险情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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