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七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七条 海上搜救机构收到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对险情进行核实。 险情属实且在本搜救区域内的,海上搜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施救,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报告。 险情不在本搜救区域内的,海上搜救机构应当立即向险情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向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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