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七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七条 海上搜救机构收到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对险情进行核实。 险情属实且在本搜救区域内的,海上搜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施救,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报告。 险情不在本搜救区域内的,海上搜救机构应当立即向险情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向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