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八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八条 接到海上搜救指令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有关单位、人员应当立即执行指令,并接受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有正当理由不能立即执行指令的,应当及时报告海上搜救机构。 未接到海上搜救指令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有关单位、人员参加搜救行动的,应当及时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并接受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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