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九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九条 参加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有关单位、人员应当及时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联系方式和动态、出发和预计抵达现场的时间。 参加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有关单位、人员抵达现场实施搜救过程中,应当实时报告搜救进展情况、搜救结果和其他有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