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海上搜救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省或者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备案。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预警和预防机制; (三)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处理; (四)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