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海上搜救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挥、协调海上搜救工作,统筹安排搜救相关人员、物资、设施设备; (三)建立海上搜救应急联动机制; (四)组织海上搜救演习及相关培训, 对承担搜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业务指导,开展海上自救、他救和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五)开展海上搜救行动后评估; (六)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海上搜救机构应当制定工作规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组织成员单位履行搜救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