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五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五条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经过自救、他救脱离险情的,或者报警后险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