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四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四条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自救;同时服从搜救行动的现场指挥,及时接受救助。 险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人员遇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救助遇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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