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三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三条 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海上遇险时,应当立即将遇险的时间、地点、状况及原因、救助需求等信息,向险情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海上遇险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或者故意夸大险情,发现误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