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条 海上搜救的对象是: (一)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操纵能力受损、大风遇险等海难事故的船舶、设施上的遇险人员; (二)海上失事或者迫降的航空器上的遇险人员; (三)海上紧急伤病人员; (四)其他海上遇险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